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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别仪式上遗体不翼而飞

玉林殡仪馆错烧尸首引发诉讼
1998-11-2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广西玉林市殡仪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,错把一死者的尸体火化,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玉林市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.5万元,其他经济损失费1280元。法庭宣判后,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:本案受理费由原、被告各负担50%。

1997年10月16日上午,原告李小波的父亲李怀义病逝,玉林市殡仪馆把李怀义的遗体运回后,安放在第12号冰柜中。但在同月18日,当李小波及其亲朋好友来到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时,发现第12号冰柜里李怀义的遗体不翼而飞,整个会场一片混乱,丧主被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。后经警方核查,原来是在16日当天下午,殡仪馆火化工出现记忆差错,原计划火化的是9号冰柜的尸体,却错记为要火化12号冰柜的尸体。事故发生后,殡仪馆领导即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,并将错烧的李怀义的骨灰包装好交给丧主。但李小波要求对骨灰的真伪进行科学鉴定。李小波还提供一个有助于鉴定真伪的依据:其父被火化时腰间扎着一条铜扣皮带。

于是,在玉林市公安局的协助下,将两组骨灰分送广州和南宁进行光谱半定量全分析化验。南宁的化验从其铜元素的含量超过一般人体元素正常含量看,可以确认该骨灰为李父的。但广州方面的化验却是其铜元素正常。因此,丧主李小波对骨灰的真伪仍存疑虑。要求再做鉴定。同时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;要求确认其父李怀义的骨灰,要求被告玉林市殡仪馆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费8.5万元,并向原告赔礼道歉,在报纸上公开检讨。

对玉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,原告李小波不服,认为骨灰还不能认定,赔偿费太少,法院受理费原、被告各负担50%的判决也不公。他将依法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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